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 000元的定

admin2020-12-30  43

问题 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 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
    问:(1)此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吴某作为某食品厂的代理人,其代理事项为推销新产品,但是吴某却超越代理权限,购买了蔗糖,因此属于无权代理。 (2)首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某食品厂与吴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吴某超越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 其次,虽然吴某在与贸易公司交往过程中出示了工作证和身份证,但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了吴某的职权为推销产品,而不是购买产品,因此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贸易公司关于吴某和食品厂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此,吴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食品厂的追认才能有效,由于食品厂拒绝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应当由吴某自行负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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