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22-05-18  34

问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及《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并继而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份额的确定和共有财物的分割是同时进行,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分割更为复杂。即使只单纯进行份额确定,也因为涉及各共有人的切身利益,很多情况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发展到必须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地步。如共同共有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或者确定共有份额,法院的执行工作将有可能无法继续,此时法院应告知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共有人不愿意起诉的,应告知申请人行使代位权。所以BCD的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A不是中止执行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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