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卷一第85题)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其中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Y和W的重量比为1:3~5:1。 2.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其中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重量比为4:1。” 说明书中记载

admin2018-06-28  33

问题 (2009年卷一第85题)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其中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Y和W的重量比为1:3~5:1。
    2.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其中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重量比为4:1。”
    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药物的实验效果,化合物Y和W联合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90%,副作用显著降低。当化合物Y和W之间的比例为4:1时,效果最好,能使药效时间延长。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Y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副作用小,但疗效差.有效率近30%。对比文件2公开了化合物W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化合物W治疗哮喘病效果较好,有效率约50%,但副作用明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l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C、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D、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答案A,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2-4-4.2“组合发明”之(2)“非显而易见的组合”中规定:“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故选项A、C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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