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八年条例规定,( )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是“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

admin2013-03-01  24

问题 乾隆十八年条例规定,(    )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是“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

选项 A、二十年
B、二十五年
C、三十年
D、三十五年

答案C

解析 乾隆十八年规定乾隆十八年以前的旧有契约,如果没有明确注明是否可以回赎,三十年内的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冉向原业主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三十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是“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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