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对张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7-10-30  32

问题 李某对张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B、李某可以在口审时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C、李某可以在口审结束后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之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D、张某认可李某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复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答案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节中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一事实,李某既可以举证证明,也可以充分说明,故其可以不提交证据证明,A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中对请求人举证的要求进行了规定,指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如果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接受。B选项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是在口审时提交,C选项是在口审结束后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之前,根据上述规定,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节中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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