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出资3000元,乙女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5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电脑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借款4000元。后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3800元价格将该电脑卖给了丁。

admin2015-09-11  54

问题 甲男出资3000元,乙女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5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电脑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借款4000元。后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3800元价格将该电脑卖给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甲擅自将电脑出质于丙构成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笔记本电脑的质押权。后甲无力清偿,丙将其出卖系有权处分,丁能够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且属于继受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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