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2004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刘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便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

admin2012-06-25  15

问题 被告人刘某,2004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刘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便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刘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刘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8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将其释放。问题: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首先,人民法院对于群众扭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l紧急措施,然后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法院对群众扭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措施,而是要求群众再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其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应当立即释放刘某。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不应当继续关押刘某。另外,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错误的,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议。而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时间过长,也有所不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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