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2题)

admin2018-04-20  20

问题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2题)

选项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着手实施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该如何处理?第一,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欲杀乙,将毒酒送给乙后精神病发,丧失责任能力,乙喝酒中毒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第二,丧失前的行为和丧失后的行为性质相同,丧失后的行为导致结果,则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欲杀乙,用刀砍乙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并且继续用刀砍乙,导致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第三,丧失前的行为和丧失后的行为性质不同,则构成犯罪未遂。例如:甲欲杀乙,用刀砍乙后,甲的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并抢劫了乙的财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案例属于第三种情形,乙对抢劫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第一种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生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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