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选45)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7-03-24  29

问题 (2010年单选45)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嫁娶违律的,独坐主婚者
B、七出仍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义绝不再成为婚姻解除的条件
C、婚姻缔结须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五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D、继承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

答案B

解析 明朝确定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并规定:“诸嫁娶违律,独坐主婚者”。可见,A项表述正确。明朝的婚姻解除仍沿袭前代,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作为条件,不过明朝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可见,B项表述错误。明律规定,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五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可见,C项表述正确。明律坚持宗祧继承方面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方面的诸子均分制,明律规定:“嫡庶无别,诸子均分。”可见,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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