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5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6年1月乙

admin2015-09-11  24

问题 元宝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5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6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元宝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房屋内的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可能由元宝县人民政府举证

答案B,C

解析 依《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本题中元宝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厂的财产权,乙厂具有原告资格。A项正确。依《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错误。乙厂要求赔偿物品损失的请求成立,但要求赔偿建房投入损失的请求不成立,所以B、C两项均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由于被告的原因(未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制作清单),导致原告就屋内物品损失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依题意,B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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