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

admin2015-06-01  18

问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人民法院的审理”,没有明确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以及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等知识对第287条进行解释。一方面,根据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赋予相关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对终审结果进行纠正只能依赖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决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二审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复议,则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这与“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相矛盾.因此,第287条应当作广义理解,即无论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均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对公法的解释应当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适用的对象应当针对公权力机关。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保障人权条款人法的规定更加体现了这一理念。因此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的,当事人均可以进行,也即对第287条的解释应作广义的理解,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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