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标的。

admin2013-06-13  21

问题 论抵押权的标的。

选项

答案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末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抵押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财产单独抵押,也可以将几项财产一并抵押。在将几项财产一并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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