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

admin2021-03-22  23

问题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

选项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E、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

答案A,B,C,D,E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第四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故本题选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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