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欲出资50万元与乙某合资成立M有限公司。甲某与丙某协议约定,甲某委托丙某以丙某的名义向M公司出资,并且由丙某代替甲某行使股东权,但若涉及股利分配、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丙某应该取得甲某的同意方可行使权利。对此,乙某知情。公司成立后,丙某、乙某作为公司股东

admin2021-12-19  37

问题 甲某欲出资50万元与乙某合资成立M有限公司。甲某与丙某协议约定,甲某委托丙某以丙某的名义向M公司出资,并且由丙某代替甲某行使股东权,但若涉及股利分配、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丙某应该取得甲某的同意方可行使权利。对此,乙某知情。公司成立后,丙某、乙某作为公司股东,其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中。后,丙某与乙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N公司的投资50万元。甲某对此不知情。事后,甲某得知公司变动,与乙某、丙某发生争议。就该情况,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甲某可以以自己为M公司的实际股东且乙丙知情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增资扩股协议无效
B、乙某可以主张甲某的姓名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中,因此其无权对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作出干预
C、甲某与丙某的协议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甲某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外第三人N公司,即使N公司知道甲某为隐名公司股东也不例外
D、甲某请求确认增资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但其可以根据与丙某订立的协议追究丙某的违约责任

答案2,4,8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该法条可以得出:(1)在公司内部,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为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没有记载的隐名股东不得以其已经实际出资为由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在公司外部,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作用。股东姓名仅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但未记载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对抗公司以外第三人,无论公司以外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实际组成情况是否知情。A选项,甲某与丙某的约定是内部约定,甲某的出资人身份并未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表明,对内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对外其更不能对抗第三人。M公司作出的增资扩股协议涉及到公司以外的第三人——N公司,确认协议无效会损害N公司的利益。故甲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说法错误,不选。B选项,甲某的姓名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故不享有股东资格,不得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乙某的说法于法有据,该项正确,入选。C选项,甲某与丙某的协议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甲某的出资人身份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就不得对抗第三人,且根据法条规定,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状况是否知情对此并无影响。C项说法正确,入选。D选项,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以认定甲某与丙某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丙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故甲某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D项说法正确,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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