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元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存外出打丁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

admin2018-02-28  24

问题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元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存外出打丁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房屋应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答案D

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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