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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A、B、C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李某、A、B各出资2万元,C提供技术入伙,与李某、A、B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经营中状况恶化,合伙组织曾向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半年后,A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
李某与A、B、C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李某、A、B各出资2万元,C提供技术入伙,与李某、A、B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经营中状况恶化,合伙组织曾向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半年后,A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
admin
2010-08-26
41
问题
李某与A、B、C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李某、A、B各出资2万元,C提供技术入伙,与李某、A、B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经营中状况恶化,合伙组织曾向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半年后,A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D,李某和B同意,但C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A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D成为新的合伙人,C于是提出退伙,李某、A、B表示同意,故C退出合伙,D加入。C退伙后半年,合伙组织散伙,又负新债6万元。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A、B、C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
(3)A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C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
(5)若企业解散后,债权人王某要求C偿还2万元债务,C有无偿还债务的义务?为什么?对该债务,D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C退伙后,合伙组织另外所负6万元的债务应由谁负担?
选项
答案
(1)能够成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具备了合伙成立的有效要件,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C可以作为合伙人。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技术出资。 (3)A的行为无效,因为其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必须经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4)C可以退伙,因为其退伙时经过了当时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5)C有义务。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也负有清偿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A、B、李某、D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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