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赵某于1998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2004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继承,其余财产均

admin2014-07-21  32

问题 渔民赵某于1998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2004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2005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2006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7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短暂失去记忆。赵某记忆恢复后被送同。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收养,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夫妇协商,经李某夫妇同意后解除收养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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