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Y市东城区人,在Y市南城区开办了一家煤块粉碎厂,并长期在厂内居住。是年,与A县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煤粉协议书。双方约定:A县燃料公司每月向煤块粉碎厂提供500吨原煤,每次到货后半年,向该厂收取货款。煤单价为40元,合同期为一年半。次年,A县燃料公司

admin2015-11-05  33

问题 张某,Y市东城区人,在Y市南城区开办了一家煤块粉碎厂,并长期在厂内居住。是年,与A县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煤粉协议书。双方约定:A县燃料公司每月向煤块粉碎厂提供500吨原煤,每次到货后半年,向该厂收取货款。煤单价为40元,合同期为一年半。次年,A县燃料公司提出将原煤单价提高到每吨60元,张某不允,双方发生争议,致部分货款未能结清。A县燃料公司遂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A县公安局法制科接到报案后即派员到Y市以查户口为名,将张某骗出家门,强行将其拉上警车,押送回A县公安局,并拉走了张某厂里的原煤2031.38吨。当晚,A县公安局人员将事先写好的张某欠A县燃料公司赃款382560.14元的字条,令张某签字,张某不签并称要告状,A县公安局即将张某逮捕。
    问题:
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某之妻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

答案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某之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解析 本案貌似刑事侦查行为,实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因此,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而非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行诉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张某之妻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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