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零售各类速冻食品、方便面及其他日用品等取得零售收入560000元;批发销售鲜奶、食用植物油等,取得价税合计金额76000元;零售家用电器并负责安装,取得含税价款284200元,另收取

admin2016-06-19  27

问题 某大型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零售各类速冻食品、方便面及其他日用品等取得零售收入560000元;批发销售鲜奶、食用植物油等,取得价税合计金额76000元;零售家用电器并负责安装,取得含税价款284200元,另收取安装费16000元;
  (2)本月购进纪念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将其中的40%分给职工作福利;
  (3)从面粉厂购进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0000元,增值税26000元;购进生产用水、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000元,增值税8500元;购进自用小轿车一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00元。已知:上述业务均已取得合法凭证,有关涉税凭证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并在本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第(2)笔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2)计算该超市2015年1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超市2015年1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超市2015年1月应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1)针对第(2)笔业务,购进纪念品的40%发给职工作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计算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第(2)笔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1—40%)=5100(元) (2)应确认的销项税额=(560000+284200+16000)/(1+17%) ×17%+76000/(1+13%)×13%=133729.69(元)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100+26000+8500+10200+15000=64800(元) (4)应纳增值税=133729.69—64800=68929.69(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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