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刘某均系D县水冶镇人,两人在本地各开办了一家照相馆。2011年5月18日9时许,双方因给水冶镇医院的婴儿照相一事发生纠纷,高某在医院内对刘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轻伤。 针对此情况,行政机关对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尚未执行)。高某以没有殴打

admin2014-03-14  26

问题 高某与刘某均系D县水冶镇人,两人在本地各开办了一家照相馆。2011年5月18日9时许,双方因给水冶镇医院的婴儿照相一事发生纠纷,高某在医院内对刘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轻伤。
    针对此情况,行政机关对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尚未执行)。高某以没有殴打刘某,自己才是受害者为由,不服处罚决定,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行政拘留变更为罚款,高某仍不服遂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有权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是哪个(些)机关?高某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进行起诉是否适当?

选项

答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该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有权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是D县公安局。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题干中的复议机关将行政拘留变更为罚款,故高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合适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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