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

admin2009-01-07  44

问题 [案例2]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 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 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 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 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 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 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 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 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且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因此,A公司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分别于2001年3月 6日、2002年3月6日、2002年9月6日支付。 (3) 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方为有效。在本题中,A公司的 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无效。 (4) 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其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作为保证合同的主体。至于“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并不影响该保证合同的效力。 (5) 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 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C公司作为保证人有连带清偿A公司债务的义务。当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者不能承担违约责任时,B银行既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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