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是H县人,在A市B区从事银河小区的房地产开发。2005年3月5日,《A市晚报》的专职记者李忠在该报发布一则消息,称:“本市银河小区的开发商周某原来曾是小偷”,文中称周某于某年某月曾于H县人民商场因盗窃小物品被抓住,并被处以治安罚款。《A市晚报》的发行范

admin2009-02-14  6

问题 周强是H县人,在A市B区从事银河小区的房地产开发。2005年3月5日,《A市晚报》的专职记者李忠在该报发布一则消息,称:“本市银河小区的开发商周某原来曾是小偷”,文中称周某于某年某月曾于H县人民商场因盗窃小物品被抓住,并被处以治安罚款。《A市晚报》的发行范围仅限于A市。报纸发行后,造成了较大影响,众多购房者对银河小区的信誉产生了怀疑,部分已与该小区签订了合同的购房者甚至提出了退房。《A市晚报》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市C区,记者李忠是A市D区人。周强认为该消息所述不属实,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不良影响,还造成了经济损失,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李忠发布的消息纯属捏造,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周强1万元,并在《A市晚报》登报赔礼道歉。上诉期满,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但是拒绝支付1万元赔偿。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消息由记者李忠报道,李忠应为被告
B、李忠与《A市晚报》应为共同被告
C、李忠为第一被告,《A市晚报》为第二被告
D、被告应为《A市晚报》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因新闻报道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本案中,侵权作品的作者为记者李忠,但李忠与《A市晚报》有隶属关系,该作品属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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