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到乙处订做一套西装,手工费300元。甲取走西装后一直没有支付手工费。数周后,甲又到乙处干洗一件大衣。甲支付干洗费后,乙拒绝交付大衣,理由是因甲未支付西装手工费,现对大衣行使留置权。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admin2014-05-11  37

问题 某日,甲到乙处订做一套西装,手工费300元。甲取走西装后一直没有支付手工费。数周后,甲又到乙处干洗一件大衣。甲支付干洗费后,乙拒绝交付大衣,理由是因甲未支付西装手工费,现对大衣行使留置权。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债务人在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时,债权人可以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不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即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如果留置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内容无关,就不能产生留置权。在本案中,甲欠乙的是西装手工费,而乙留置的则是甲交乙干洗的大衣,两者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乙无权对大衣行使留置权。 因此,是否能够行使留置权应当根据留置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是否有牵连关系而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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