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5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1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

admin2014-04-26  31

问题 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5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1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

选项 A、B公司所发出的快件属于绝对无效的承诺
B、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C、如果A公司在10月13日收到B公司回复快件时立即拒绝,B公司的承诺无效
D、A公司要约有效期自10月7日起算

答案2,4

解析 本题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逾期承诺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因为逾期的承诺不是绝对无效的承诺。B选项正确,因为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本题载有承诺的信件是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寄出的,应为有效承诺,该题要约人又没有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C选项也正确,此种情况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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