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

admin2016-04-18  43

问题 广东省深圳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深圳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
    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作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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