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58题)

admin2017-06-05  21

问题 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58题)

选项 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答案A,B,D

解析 A项考查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由行政机关兼理。州县长官即为该审级的最高司法官,但在地方上直接管理诉讼的佐吏有所增加。县以下有里正、村正等乡官,对于有关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犯罪,也有一定的调解和审判权,不服可以上诉至县。唐代提起诉讼的方式共有两种:一种是由检察机关或者各级官吏向官府纠举犯罪,称为举劾,类似于近世的公诉;另一种是由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提起诉讼,称为告诉,类似于近世的自诉。B项正确,当选。
    明代的会审制度很有特色,包括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朝审、大审。大审每5年举行一次,而非3年。C项有误,不当选。
    D项涉及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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