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admin2021-01-02  73

问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词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请回答下列题目。
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C

解析 (1)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2)丙并未参与挪用公款,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丙只是知道款项的真实来源,并不明知款项的用途,也没有参与乙的贩卖毒品实行行为,也无帮助其实施实行行为的共犯故意,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4)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之间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但根据司法解释按重罪一罪论处,如果两罪一样重则应按特别法洗钱罪论处。在法条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法条竞合的规则设定为择重处罚。因洗钱罪法定刑更重,故依此解释也定冼钱罪。当然,在法理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如果没有刑法特别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特别法即洗钱罪法条,不再单独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条;当然,刑法有特别规定处理规则的,应按刑法特别规定,前述解释可以认为是规定了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则。综上,丙只能构成洗钱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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