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上海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国庆户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

admin2022-10-24  40

问题                                                                                                     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上海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国庆户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静安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静安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国庆出席但调解未成。静安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静安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国庆户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国庆及静安房管局,同时在基地张贴公示。李国庆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
【问题】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选项

答案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静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该行政机关向李国庆作出的影响李国庆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李国庆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因此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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