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

admin2013-08-28  31

问题 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应由王某和张某赔偿
B、应由城管所赔偿,因王某和张某是职务行为
C、应由城管所和王某、张某共同赔偿
D、应由城管所赔偿,因城管所工作人员属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B,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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