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 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并得

admin2010-03-12  29

问题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 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 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 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 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 000元。
   其余各项下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选项

答案(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通过对进度计划图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2天。 将图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②一④—⑥一⑦—⑧),工期为41天。41-38 =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工期罚款为:[42-(38+3))×5 000=5 000元。 (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 ①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1+30%)+15×18=52 660元。 ②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30×30+12 000+3 000)×(1+30%)=20 67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 660+20 670=73 330元。

解析 本案例重点考核的是进度管理中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的确定、总时差的计算及合同管理中索赔的相关知识。索赔是建造师考试中每年的必考知识点,要求考生重点掌握。
   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 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证据有: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及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量等;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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