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自考
李某有一儿一女,2003年李某以李乙出门在外(结婚)为由,立下房产全由李甲一人继承的遗嘱,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李乙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遗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规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
李某有一儿一女,2003年李某以李乙出门在外(结婚)为由,立下房产全由李甲一人继承的遗嘱,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李乙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遗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规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
admin
2014-12-17
40
问题
李某有一儿一女,2003年李某以李乙出门在外(结婚)为由,立下房产全由李甲一人继承的遗嘱,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李乙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遗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规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_____”根据本条,李某可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这是法律允许的,但他在指定继承人时,却以女儿出门在外(结婚)为由将女人排除在继承人外,则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遗嘱。问题:法院的撤销判决说明公证必须遵循哪一原则?
选项
答案
通过法院撤销该遗嘱的判决说明公证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合法原则不仅要求公证人员审查待证事项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待证事项的合理性。因为在我国,合情合理与合法是一致的。就一般情况而言,凡是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和公共利益的事项,也是违法的。在本案中,李某以女儿出门在外(结婚)为由将女人排除在继承人外,于情于理都不合,所以虽然这份遗嘱已近进行了公证,人民法院也能够撤销。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g3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证与律师制度题库法学类分类
0
公证与律师制度
法学类
相关试题推荐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背书的唯一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
一国在国际政治中的利益、力量、政策和活动,从根本上说,取决于()
中国和西方封建制国家的不同特征有()
恩格斯详细、科学的论证了国家起源问题的著作是()
与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相对应的是()
国际政治关系中的利益关系有哪些特征?()
希腊的城邦国家——雅典,采用奴隶主阶级的______,表现为“人民大会”具有很大权力和公职人员是由选举和抽签产生的。
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尽管被允许在中国开业,他们仍然_____。
复查申请应当以_____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随机试题
只要前提正确且逻辑推理结构有效,则结论必然正确。根据以上判断。以下哪几种情况是可能出现的?Ⅰ.结论正确且前提正确,但逻辑结构是无效的。Ⅱ.逻辑推理结构有效且结论正确,但前提是错误的。Ⅲ.前提错误且逻辑结构无效,但结论正确。Ⅳ.前提错误且逻辑结构无效
口服药物通过胃肠道黏膜上皮细胞吸收的主要方式是
A、硬脂酸镁B、邻苯二甲酸醋酸纤维素C、干燥淀粉D、尼泊金乙酯E、可可豆脂片剂崩解剂
下列关于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接了12km的山区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其中一包含一座长100m的双车道隧道。隧道起止桩号为K5+640~K5+750,隧道围岩为砂岩,岩体完整,呈块状整体,进出口岩石裸露。隧道采用传统矿山法施工。隧道洞口段路面采用
“假回购”业务是指双方交易时,并没有真实的、足额的证券用于抵押的行为。()
老年社会工作的对象包括()。
有关记忆的研究表明,排在最前面和后面的单词比排在中间的单词记忆效果要好。这是()。
中国共产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有一组数据:3,6,2,7,32,4,8,6,5。要描述这组数据的特征,受极端数据影响的统计量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