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甲向乙借款1775元,约定2015年6月7日归还。但是直至2015年7月1日,甲仍未归还欠款。2015年7月2日,甲向乙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立即归还欠款,否则将提起诉讼。甲的权利受保护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 )

admin2018-12-21  35

问题 2014年6月7日,甲向乙借款1775元,约定2015年6月7日归还。但是直至2015年7月1日,甲仍未归还欠款。2015年7月2日,甲向乙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立即归还欠款,否则将提起诉讼。甲的权利受保护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    )

选项 A、2014年6月7日
B、2015年6月7日
C、2015年7月1日
D、2015年7月2日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2015年6月7日,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但2015年7月2日,甲向乙发出催款通知,即甲向乙提出履行请求,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自2015年7月2日重新计算,因此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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