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3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乙在与甲订立合同的同时,又与邻市的丙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将甲的货物转卖给丙,获利润50万元,并约定于7月28日由丙自提。如果届时不能提货,乙需支付30万元违约金

admin2016-06-20  49

问题 甲与乙订立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3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乙在与甲订立合同的同时,又与邻市的丙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将甲的货物转卖给丙,获利润50万元,并约定于7月28日由丙自提。如果届时不能提货,乙需支付30万元违约金,乙将该情况告知了甲。另外,乙与丁仓库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仓储期为6月30日至7月29日(共计30天),代为收受甲交付的钢材,仓储费为每日3000元,共计9万元。双方还约定该仓储合同乙享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届6月30日,甲由于某些原因未交货,并7月5日向乙发一传真,称无法交货,希望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获悉后,于同日通知丁解除仓储合同。此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乙多花费40万元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钢材,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但由于迟延交货,向丙支付了违约金30万元。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回答问题:
如果乙向丁支付了9万元仓储费,乙可否向甲要求赔偿?

选项

答案可以,是现有财产的碱损。虽然乙享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基于商业考虑,放弃该权利,因此有权要求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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