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期为2年,同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月底时甲将自己的一台摩托车交付给乙作质押。但直到2020年1月10日,甲才将摩托车交付给乙。在乙占有摩托车期间,乙将摩托车送给其妹妹丙使用,丙在使用过程中将摩托车损坏。则(

admin2023-02-22  22

问题 2019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期为2年,同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月底时甲将自己的一台摩托车交付给乙作质押。但直到2020年1月10日,甲才将摩托车交付给乙。在乙占有摩托车期间,乙将摩托车送给其妹妹丙使用,丙在使用过程中将摩托车损坏。则(          )。

选项 A、质押合同于2020年1月10日生效
B、质权于2020年1月10日生效
C、乙应当承担摩托车的损失
D、乙、丙应当对摩托车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B,C

解析 质押合同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但质权于移转质物占有之日即2020年1月10日生效,选B项。根据《民法典》第432条的规定,应由质权人乙承担摩托车损坏的赔偿责任,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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