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权利质权的生效日期为( )。

admin2019-01-17  27

问题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权利质权的生效日期为(    )。

选项 A、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B、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226条、227条和228条的规定,权利质权因出质的标的不同,其公示方式也不同。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选C项。考生在作答本题时,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物权法》对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一点与《担保法》的规定没有区别,但是在表述上将“权利质押”改为“权利质权”。
    第二,《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与《担保法》的规定不一致。
    对比《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上有如下变化:
    (1)对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可见,《担保法》的规定不仅没有区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而且没有区分是否具有权利凭证的情形。《物权法》不仅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并且修改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物权法》增加了以基金份额、股权和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而《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
    (3)《担保法》规定的是以“股票”出质,而《物权法》规定的是以“股权”出质,《物权法》规定为“股权”,而不是“股票”,适应了《公司法》修订的需要,而《担保法》的规定明显地体现了立法的滞后。
    (4)《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仅没有区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而且与《公司法》的规定有冲突,因此,《物权法》对此修改如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不仅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而且将股份、股票统一为“股权”,并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这些内容与《担保法》的规定大相径庭,考生务必注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bz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