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张某为美国人,长期以来在中国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对张某进行侦查之后,认为应该对张某进行逮捕,于是报请该市检察院批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项?
张某为美国人,长期以来在中国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对张某进行侦查之后,认为应该对张某进行逮捕,于是报请该市检察院批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项?
admin
2009-03-10
31
问题
张某为美国人,长期以来在中国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对张某进行侦查之后,认为应该对张某进行逮捕,于是报请该市检察院批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项?
选项
A、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
B、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人民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
C、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
D、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人民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的决定
答案
D
解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D项正确,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a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彩电。大周从中挑选了10台,此时这10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付()。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如何检测进气温度传感器电压?
检查高压灭菌器的灭菌效果时用的生物指标是
浅埋暗挖法与“新奥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
甲公司20×8年发生的部分交易事项如下:(1)20×8年4月1日,甲公司对9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0万份甲公司股票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20×9年2月1日按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1股甲公司股票。该认股权证不附加其他行权条件,无论行权日相关人员是否
关于我国的节气,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西汉初年,汉高祖和他的后继者文帝、景帝注意减轻农民的负担、兵役和徭役负担,注重发展农业生产,导致汉初统治者采取这些政策的主要原因是()。
某商品按原定价出售,每件利润为成本的25%,后来按原定价的90%出售,结果每天售出的件数比降价前增加了1.5倍,每天经营这种商品的利润比降价前增加了()。
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求直线绕z轴旋转一周所得旋转面的方程.
Youmayknowthefeeling.It’sthelateafternoon,andyoustillhaven’tleftthehouse.You’vespentthelastseveralhours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