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丁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共有 1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丁公司2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丁公司10万股股份,丙企业持有丁公司5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叮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案情: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丁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共有 1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丁公司2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丁公司10万股股份,丙企业持有丁公司5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叮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杨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发现杨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2年内一直未将股票转让给杨某,也未作其他处理。
   丁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董事辞职,由于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丁公司3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做出 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杨某持有丁公司2万股股票,杨某由于没有及时看到丁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杨某在决议做出 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丁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选项

答案丁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份,本题中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案例中丁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丁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之用;二是丁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年内转让给职工,不应该2年内仍不转让,也不作其他处理。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以本题中丁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143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丁公司收购的股份为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符合法律规定。丁公司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从税前利润中支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丁公司2年内仍未转让用于奖励给职工的本公司股份,也未采取其他措施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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