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dmin
2020-12-29
19
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选项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A项,立案后侦查阶段发现涉案金额400元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故撤销案件,正确。
B项,若因《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原因而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制度。B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文属于酌定不起诉制度。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包含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制度是平行关系,而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B项不属于法定不起诉,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与《刑事诉讼法》第16条“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着本质区别,故B项错误。
C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味着,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主观方面没有罪过,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显著轻微、已过时效、经过特赦、撤回告诉、已经死亡”,但不包含“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的情形。可见,C项错误。
D项,若因《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原因而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制度。D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即“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文属于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法定不起诉制度与存疑不起诉制度属于平行关系,故D项不属于法定不起诉制度,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ZV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16题)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14题)
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12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85题)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2012年卷二第76题)
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年卷二第5题)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51题)
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
随机试题
A.甲萘氢醌B.聚桂醇C.氨甲环酸D.鱼精蛋白E.卡络磺钠能增强毛细血管对损伤的抵抗力,稳定血管及其周围组织中酸性黏多糖的是
Ifyoudon’t______smoking,you’llnevergetbetter.
在流行病学研究中,不属于描述性研究的是
扶病人翻身侧卧的目的是()。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合同转让合法生效的是()。
某运输公司2009年拥有车船情况如下:(1)载货汽车25辆、挂车10辆,自重吨位均为20吨;3辆四门六座客货两用车,载货自重吨位为3吨;小轿车2辆;(2)7月份新购进大轿车9辆,中型面包车4辆;8月份新购进乘人小轿车3辆,当月均办理了车船登
小轿车的挡风玻璃设计成倾斜的,而大货车的挡风玻璃却是竖直的。下列与挡风玻璃设计角度无关的因素是()。
=_______
IntheUnitedStates,olderpeoplerarelylivewiththeiradultchildren.Butinmanyothercultureschildrenareexpectedtoc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