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A市建筑施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与B市的乙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工程系2015年12月开工建设,本月完工。甲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款885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X公司,本

admin2018-06-25  11

问题 甲公司为A市建筑施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与B市的乙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工程系2015年12月开工建设,本月完工。甲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款885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X公司,本月支付X公司分包款12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与C市丙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工程系2016年11月开工建设,本月完工。甲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款555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丙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将闲置的脚手架对外出租,取得一年租金113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一辆铲车对外出售,取得出售价款25.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辆铲车系甲公司2008年3月购入,购买价款85.53万元。
    (5)4月与丁公司的工程本月发生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退还丁公司工程款133.2万元。甲公司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6)将当月完工工程残料对外出售,取得售价22.5万元,已向收购方开具专用收款收据。
    (7)与戊公司结算劳务派遣服务费,取得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该批派遣人员均服务丙公司工程项目。
    (8)当月购入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板材和砂石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5.5万元。其中60%用于乙公司工程,40%用于丙公司工程。
    (9)7月完工的某工程项目因发包方资金周转困难,以其开发的临街商铺抵顶工程款9546万元。甲公司取得该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46万元。当月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缴纳契税344.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0)当月进口一批专用设备,支付到岸价1200万元,支付关税120万元,支付进口环节增值税224.4万元。当月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甲公司当月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的结果。
    (11)当月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11万元。其中10%用于乙公司工程项目。
    (12)当月自建办公楼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500万元,其增值税均已抵扣。
    (13)当月盘点时发现盘亏一批工程物资,该批工程物资系上月购入,其成本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已抵扣。其他资料:以上收入价款均含增值税,甲公司月初无留抵税额,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扫描认证,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的均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可以享受减税优惠的未放弃减税优惠。
    要求:
根据资料(2),说明甲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简述理由。计算甲公司应在C市预缴增值税的金额。

选项

答案甲公司不能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甲公司应在C市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5550+200)/1.11×2%=103.6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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