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admin2011-11-27  26

问题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选项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新的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据此,A项中,甲的三个罪的总和刑期为36年,在35年以上,所以数罪并罚时,应在25年以下、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也即15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符合规定。所以,A项说法正确。有些考生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理解有误,认为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那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应当在20年至25年之间选择。这种解读是错误的。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最低刑期应是数罪中最高刑期,最高刑期应是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或25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也即,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可以在20年以上,但不是必须在20年以上。
    B项中,发现乙的漏罪,应先并后减。先并,应当将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与漏罪的15年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由于18+15=31,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行的刑期。题中法院选择19年,符合规定。后减,就是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乙又犯新罪,应先减后并。先减,就是用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5年,等于13年。后并,就是用13年与新罪的15年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5年以上、20年(由于13+15=28,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行的刑期。题中法院选择16年,符合规定。由于已经减过已经执行的刑期,所以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项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新的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中,丁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对此应合并执行10万元。问题是,罚金10万元与没收全部财产该如何执行?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指出:“对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看法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同属于财产刑,所以可以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据此,本题中对丁应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也即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
    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附加刑如果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这就要考察,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性质上同属于财产刑,但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无区别?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人已经具有的、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不可能没收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因此,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但是,《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人当前现有的财产,而且包括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由于在执行方式上,罚金和没收财产存在如此明显差异,所以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来吸收罚金,而应分别执行。换言之,法院判决犯罪人罚金,即使犯罪人当前无力缴纳,等到将来有了财产后,法院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用没收全部财产将罚金吸收,意味着将未来执行罚金的可能性就取消了,不符合附加刑必须执行的要求,也会带来刑罚不公的问题。例如,甲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没有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甲当前只有能力缴纳10万元,那么在将来甲拥有了可以执行的财产后,法院还可以随时追缴剩余的90万元。而乙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乙的当前财产只有10万元。如果对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意味着只没收10万元就到此为止了,乙将来有了财产,也不用缴纳100万元罚金了。比较发现,从判决上貌似对乙判决很重,实际上却避免了缴纳罚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由此可见,前述司法解释遇到《刑法修正案(八)》时应当做相应修订。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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