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红河市东区的甲诉居住在红河市南区的乙侵权一案,经红河市西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5万元。乙向该红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问题: 判决生效后,如果乙声称没钱而拒不履行,乙家中确实没有值钱的财产,但其在

admin2013-10-10  31

问题  居住在红河市东区的甲诉居住在红河市南区的乙侵权一案,经红河市西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5万元。乙向该红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问题:
判决生效后,如果乙声称没钱而拒不履行,乙家中确实没有值钱的财产,但其在红河市北区服装市场存有价值6万元的服装。甲应当申请执行的法院为:(    )

选项 A、红河市南区法院
B、红河市西区法院
C、红河市北区法院
D、红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l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红河市西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有执行权,北区法院作为与一审法院同级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也有执行权,故B、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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