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真题)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

admin2016-09-06  28

问题 (2011年真题)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请分析:
    (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事实一”中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事实一”中“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不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因此,“事实一”中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 (3)“事实二”中,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事实三”中丙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的行为,是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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