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0-12-19  51

问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C项说法正确。因此,选择C项。A项,甲公司中止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说法错误。
B项,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而非先付款,B项说法错误。
D项,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非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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