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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dmin
2017-05-16
33
问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十章第八节中的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本题中,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应由乙的女儿戊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A选项正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戊在代位继承时,遗产的范围及于房屋和现金两个部分。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可见丁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及于房屋和现金两个部分。B选项错误。丙作为甲的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丁作为丧偶的儿媳,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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