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一国有企业,由于决策严重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局难以避免,在2002年年初的一次厂务会上作出决定,(1)考虑到与其有长期限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2)对拖欠企业职工的两

admin2013-01-10  34

问题 甲厂是一国有企业,由于决策严重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局难以避免,在2002年年初的一次厂务会上作出决定,(1)考虑到与其有长期限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2)对拖欠企业职工的两个月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3)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对予全部报销(4)为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2002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项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的管理人。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是(    )

选项 A、因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答案C

解析 根据《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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