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分析和解、调解和审判的关系。 (北京大学2007年、2013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43

问题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分析和解、调解和审判的关系。  (北京大学2007年、2013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在我国,和解是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规定的,但法律规定得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意义的和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相比较,有如下几个不同点: 第一,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 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第二,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的会要求法院对该协议以调解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针对这一情况,法院要根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合法的,法院以调解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法律的要求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或签收了调解书后,诉讼结束。在这种情况下,和解就转化为调解。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如下: 第一,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合二为一的,法院调解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可以进行,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身份上是竞合的,没有专门的调解法官,调解不成可以立即判决。 第二,调解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取消了偏重调解的条文,但是现实中调解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 第三,偏重调解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特征,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成为“调解型”的。这是由上面两点共同导致的。一方面,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混同不分的,而调解结案显然更符合法官利益,所以大多数民事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另一方面,一个不分时间、没有程序限制的调解的存在,使民事审判程序很难规范地运作,所以法官总是可以以调解为由不遵守有关的程序规则,达到软化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的目的。 诉讼和解与审判的关系如下: 在主要西方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审判程序中,诉讼和解只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不管和解的结案率多高,民事审判程序的运作首先是以判决的形成为目标的,主要诉讼制度的设置都以此为核心;而和解始终不过是审判过程的一个补充。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否自行和解或让法官试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任意的。其次,如果当事人要求试行和解,所谓的“和解程序”也只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这样一个过程。因此,相对审判程序来说,和解程序是辅助性的,而不是主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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