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盖房,雇佣于某挖地基,一日,于某挖到一只古瓷瓶,后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该瓷瓶系埋藏在地下的,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三人协商,双方达成书

admin2017-08-18  25

问题 王某盖房,雇佣于某挖地基,一日,于某挖到一只古瓷瓶,后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该瓷瓶系埋藏在地下的,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三人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瓷瓶归王某、于某共同所有,因瓷瓶不能分割,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王某须在一个月内向于某支付转让款5万元。到期后,王某未支付转让款,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5万元。
该案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于某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瓷瓶虽埋藏在王某的宅基地下,因王某只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故瓷瓶的所有权并不归王某。 (2)由于瓷瓶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按照有关法律,国家一级文物属于具有重大艺术、历史价值的文物,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故瓷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3)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工某、于某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共有也就没有法律根据,据此,双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瓷瓶归国家,王某也不承担支付5万元对价的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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