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3-06-13  17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 (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 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第三,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5)留置权的法律后果: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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