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4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4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 )。

admin2009-03-19  28

问题 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4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4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  )。

选项 A、合法,代理律师可以不因为其执行机构的变更而变更,市场经济中,这种竞争是合理的
B、合法,当事人有选择代理律师的自由,魏某爱选谁就选谁
C、不合法,名誉侵权案件是例外,其他案件可以
D、不合法,M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定》中关于转所律师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

答案8

解析 关于律师转所的规定,是2004年的新规定,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属于法律空白地带,2004年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很好地填补了这个法律空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38条明确规定,“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本题M律师,在转所之后继续为原律师事务所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该当事人魏某的委托是在2004年5月M转所之后,仍然继续代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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