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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
admin
2008-04-03
42
问题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选项
答案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14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6245138008021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关押于赤山市看守所。 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住赤山市五沟村。 本案由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书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桂珍之父徐x 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徐x 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 人王x 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一人在草滩放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被害人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裤子欲行强奸,但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大声呼救,被告人未能得逞。被告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已构成了强奸罪(未遂)。 被告人这时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被害人腹部猛刺―刀,被害人继续呼救,被告人一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被害人的腹部猛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此后,被告人取下被害人所戴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附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目的产生于杀害被害人之后),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之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山市人民法院 附:证据目录1份 证人名单1份 扣押物中清单1份 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1份 检察员:王×× 李×× ××年×月××日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法律文书,即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最常厨的诉讼,是我们以及大多数考生在考前能够普遍预测到的文书范围之一。故本题的难度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难度不大。但由于本题不仅考察了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问题,也涉及到程序法的问题,同时还间接考察了实体法的知识点:即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说行为性质的判断难度不大,但要注意其强奸行为属于未遂形态。而程序法问题主要在于;一是首部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基本状况,二是尾部起诉的法院应当是中级法院为宜(因为李玉书三个犯罪行为中有一个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题中的赤山市并未说明是地级市还是县级市,故大家可以写成“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创造另一个地名而把该赤山市作为县级市对待(但如果这样,相应要注意起诉书的字号要有所变化了),三是附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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